终身保险又称终身寿险,其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的日期起,直至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在终身保险中,死亡保险的给付为一必然事件,只是给付时间为一随机事件。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的双重功能。首先,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死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两全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不断积存现金价值。两全保险承担了双重的保险责任,生死合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高。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
1、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因此具体医疗险的年龄限制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的,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告知投保人。
保险人,或称承保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险公司,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但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下的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资格限制、权利、义务方面与其他保险合同保险人基本相同。在法律上的资格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即)保险公司。世界各国一般对保险人业务范围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治本金和保证金等有专门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