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险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等等,都在重大疾病保险的范围。另外,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疾病保险范围,选择常见的重大疾病,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签订后,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是可以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只是不同种类的健康保险合同变更的事项不太一样。
一般来说,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保人的变更
在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不存在等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住所、地址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变更较为普遍,主要有: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增加或减少受益人人数;变更受益份额等。受益人变更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变更后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3. 交费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变更交费方法,如,由年交变为一次性交费。
4. 保险金额的变更
一般来说,增加保险金额须订立新的保险合同,这里所指的保险金额变更一般指减少保险金额。如选择减额交清保险,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合同继续有效。
5. 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
即投保人对过失误告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更正,按照误告的年龄差距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6. 保险责任的变更
长期健康险合同订立后,原则上是不能变更保险责任的,但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转换权益,也就是说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时间后,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
健康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的形式出现,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有11项,分别是: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方式;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合同必须包含以上11个方面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一般由保险人提供并体现在投保单中,为避免法律纠纷,必须明确记录。
除法定条款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健康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如投保范围、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合同内容变更、合同金申请等等条款。